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22民初3326号
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望龙镇观音堂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5003274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64年6月2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公司的法务。
被告:***,男,生于1979年12月7日,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