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2民初131号
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望龙镇观音堂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5822327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泸州市冀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神臂城镇和源街信用社对面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9658358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冀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元,减半收取445.50元,由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