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2财保66号
申请人: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望龙镇观音堂村三社,统一信用代码9151052205822327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江白沙关怀医院,住所地:合江县白沙镇芦稿村九社,统一信用代码915105223094961639。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申请人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合江白沙关怀医院在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67账户的存款64000元。申请人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川E62958三一牌特殊结构货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合江白沙关怀医院在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67账户的存款64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所有并提供担保的川E62958三一牌特殊结构货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660元,由申请人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院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被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