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

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与合江白沙关怀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2民初2770号 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望龙镇观音堂村三社,统一信用代码9151052205822327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江白沙关怀医院(普通合伙),住所地:合江县白沙镇芦稿村九社,统一信用代码915105223094961639。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江白沙关怀医院(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以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0元,保全费660元,合计1347.50元,由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