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2民初2770号
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望龙镇观音堂村三社,统一信用代码9151052205822327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江白沙关怀医院(普通合伙),住所地:合江县白沙镇芦稿村九社,统一信用代码915105223094961639。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江白沙关怀医院(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以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0元,保全费660元,合计1347.50元,由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