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522民初482号之二
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望龙镇观音堂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5822327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保全费266元,合计523元,由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