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东来物资有限公司重庆通和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5民辖终1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东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A北线区一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5744813D。
法定代表人:黄南阳。
原审被告:重庆通和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88号附1号1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487481XP。
法定代表人:邱运泉。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东来物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通和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7民初15729号民事裁定,驳回***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其一直居住在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石香四组,未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居住,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也未在九龙坡区签订或履行。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二条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如遇纠纷,协商不成,向卖方(重庆东来物资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被上诉人按约向其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