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168号。
负责人:郭小霞。
被执行人:无棣海忠软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港西港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市海王星海上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工华道壹号IT园-601。
法定代表人:王翎羽。
被执行人:王翎羽,男,1964年9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胡秀芳,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立案执行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公证处(2020)鲁济南高新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无棣海忠软管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海王星海上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翎羽、胡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公证处(2020)鲁济南高新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贵学
审 判 员 刘超元
审 判 员 戚立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德锐
书 记 员 徐东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