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执异90号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168号。
负责人:郭小霞。
委托代理人:张彦东,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炳旭,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城中心大街166号。
负责人:马洪山,行长。
被执行人:无棣海忠软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港西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与无棣海忠软管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同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公告资料等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与无棣海忠软管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公证处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18)鲁济南高新证经字第215号公证书(公证内容略)。本院执行案号为(2020)鲁16执131号。
2020年7月7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2020年7月8日,双方将债权转让事实刊登在《山东法制报》,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
本院认为,依法进行的债权转让受法律保护。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取得相应权利,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过公告方式通知了债务人,其转让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应为本案的权利承受人,其申请变更其为执行依据的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公证处(2020)鲁济南高新证经字第215号公证书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学智
审判员 李然深
审判员 王胜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