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82民初3882号
原告河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麻家坞镇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62228522X。
法定代表人:乔文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
河北**电缆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保全费338元,由原告河北**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立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