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2民初1749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麻家坞镇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乔文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间市东风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沙河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会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坤,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间市东风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电缆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河间市东风线缆有限公司均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间市东风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河间市东风线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间市东风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书朵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伟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