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0民初3311号之一
原告:***(身份证号码1202251975********),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村1区2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海泰市政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8996602W),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科馨别墅8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23202XN),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1032843252),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青年路芙蓉南里3栋5门。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海泰市政绿化有限公司、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