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02民初9588号
原告:南通X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颜X,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黄X。
原告南通X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南通X石化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建立有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累计向被告供应柴油121912元,被告仅分三次支付货款61163元,剩余60749元经催要至今未支付,故诉请被告支付合同价款6074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0749元为基数,按LPR1.5倍数计算,自2022年10月29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3月13日作出《关于将涉江苏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通州湾项目引发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决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范围内涉及江苏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通州湾项目引发的一审普通民事案件,指定由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案应由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