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4民初1419号
原告:张某,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阳县庄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界集镇。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原告张某诉被告江苏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