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门锦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远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2682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海门锦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727846843,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长桥村十八组898号内1号房。
法定代表人:钱建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蔡平,启东市信誉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远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978914981,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太平镇全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海波。
被告:李虎,男,197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市海门锦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远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现原告南通市海门锦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远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海门锦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海门锦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远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70元,合计1126元,由原告南通市海门锦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桑林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姜 宁
书 记 员 张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