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远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财保479号
申请人:***,男,199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申请人:江苏远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太平镇全民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978914981。
法定代表人:黄海波,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远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远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账户3200********内的银行存款170万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远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账户3200********内的银行存款170万元,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支付、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露 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