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927民初340号
原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某甲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某乙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沧源佤族自治县。
负责人:刀某某。
原告云南某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甲公司、四川某乙公司、第三人某某政府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云南某某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二被告及第三人正在就招标代理费支付问题进行协商,有望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计947元,由原告云南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