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121财保49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强县冀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冀强有限公司),现住枣强县南环路北侧。
申请人与**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枣强县冀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冀T×××××中联牌重型载货专项企业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枣强县冀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冀T×××××中联牌重型载货专项企业车,期限为2016年9月22日。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书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