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2民初3583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村民,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锡爱,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圆圆,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被告: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千佛山路万海金地B座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2221821C。
法定代表人:吴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军,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陈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政府驻地西南10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02ME03632322。
负责人:逯美英,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萍,山东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公司)、被告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陈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庄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锡爱与陈圆园、被告***、被告陈庄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萍、被告大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大金公司支付***外墙抹灰工程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5%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由大金公司、***承担;3.请求依法判令陈庄村委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以上工程款及利息等承担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份,***与大金公司、***签订《外墙抹灰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大金公司、***在东营区工地的工程进行外墙抹灰等工程。***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也进行了最后结算。现该工程早已验收,并交付使用。但是大金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之后,无故迟迟不履行剩余付款义务,故提起诉讼。
***辩称,欠工程款50000元属实,同意偿还,不同意支付利息。
大金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与***签订工程抹灰合同,不同意承担责任。
陈庄村委会辩称,陈庄村委会与***之间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请求陈庄村委会承担责任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3月18日,***(甲方)与***签订外墙抹灰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牛庄镇陈庄社区33#、45#、50#、54#住宅楼,工程内容为外墙抹灰所发生的一切工作内容,施工人员由乙方自行组织施工队伍,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承包结算方式:外墙按照抹灰实际面积每平方20元;付款方式:工程开工后,甲乙双方协商预付部分生活费,抹灰完成由甲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70%工程款,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年底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施工完成后,***共计施工工程量为5640.2平方米,劳务费共计112804元,***支付62804元,剩余劳务费50000元未付。2017年3月1日,***为***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人工费50000元,保证2017年底全部付清。欠款人***。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外墙抹灰工程承包施工合同1份、***出具的证明1份及欠条1份在案为证。
另查明,陈庄村委会与大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大金公司施工陈庄社区33#、49#、50#、54#住宅楼工程。
***主张其系33#、49#、50#、54#住宅楼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向大金公司交纳2%的管理费,***和大金公司未签订协议。大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与***系劳务分包合同,大金公司不欠***费用。***与大金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
本院认为,***对***主张的外墙抹灰劳务费50000元无异议,故***请求***支付劳务费5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2017年3月1日出具的欠条中承诺2017年年底付清50000元欠款,***未按约定付款,构成违约,故***主张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与***均未提供证据证实***与大金公司的关系,故***请求大金公司承担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请求陈庄村委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给付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俊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丽娜
书 记 员 李兆强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2民初3583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村民,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锡爱,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圆圆,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被告: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千佛山路万海金地B座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2221821C。
法定代表人:吴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军,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陈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政府驻地西南10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02ME03632322。
负责人:逯美英,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萍,山东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公司)、被告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陈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庄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锡爱与陈圆园、被告***、被告陈庄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萍、被告大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大金公司支付***外墙抹灰工程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5%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由大金公司、***承担;3.请求依法判令陈庄村委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以上工程款及利息等承担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份,***与大金公司、***签订《外墙抹灰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大金公司、***在东营区工地的工程进行外墙抹灰等工程。***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也进行了最后结算。现该工程早已验收,并交付使用。但是大金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之后,无故迟迟不履行剩余付款义务,故提起诉讼。
***辩称,欠工程款50000元属实,同意偿还,不同意支付利息。
大金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与***签订工程抹灰合同,不同意承担责任。
陈庄村委会辩称,陈庄村委会与***之间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请求陈庄村委会承担责任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3月18日,***(甲方)与***签订外墙抹灰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牛庄镇陈庄社区33#、45#、50#、54#住宅楼,工程内容为外墙抹灰所发生的一切工作内容,施工人员由乙方自行组织施工队伍,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承包结算方式:外墙按照抹灰实际面积每平方20元;付款方式:工程开工后,甲乙双方协商预付部分生活费,抹灰完成由甲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70%工程款,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年底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施工完成后,***共计施工工程量为5640.2平方米,劳务费共计112804元,***支付62804元,剩余劳务费50000元未付。2017年3月1日,***为***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人工费50000元,保证2017年底全部付清。欠款人***。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外墙抹灰工程承包施工合同1份、***出具的证明1份及欠条1份在案为证。
另查明,陈庄村委会与大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大金公司施工陈庄社区33#、49#、50#、54#住宅楼工程。
***主张其系33#、49#、50#、54#住宅楼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向大金公司交纳2%的管理费,***和大金公司未签订协议。大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与***系劳务分包合同,大金公司不欠***费用。***与大金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
本院认为,***对***主张的外墙抹灰劳务费50000元无异议,故***请求***支付劳务费5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2017年3月1日出具的欠条中承诺2017年年底付清50000元欠款,***未按约定付款,构成违约,故***主张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与***均未提供证据证实***与大金公司的关系,故***请求大金公司承担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请求陈庄村委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给付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俊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丽娜
书 记 员 李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