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1499号
原告: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B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2221821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幢1层B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302106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2019年6月10日,原告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5元,减半收取4363元,由原告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