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47号之一
原告:高经合,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市东营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B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2221821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高经合与被告***、山东大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高经合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经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经合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1元,减半收取计871元,由原告高经合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