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5867号
原告:德阳恒嘉电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滨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75830173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斯普利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9层9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HU81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阳恒嘉电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斯普利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恒嘉电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39元,由原告德阳恒嘉电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