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与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603民初5318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诉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送达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