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某某与江苏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603民初2048号之一 原告:***,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