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江苏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603民初2048号之一
原告:***,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