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某某与江苏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603民初2048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洁霸公司)、淮北市国购心苑物业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洁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淮北市国购心苑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淮北市国购心苑物业服务中心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诉讼中,本院依洁霸公司申请通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简称淮北电信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简称淮北移动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简称淮北联通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后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洁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淮北电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淮北移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淮北联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洁霸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4141.39元;2.本案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费用由洁霸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洁霸公司、淮北电信公司、淮北移动公司、淮北联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与***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1年9月5日在濉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8月24日,二人出资购买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国购心苑小区6栋2007室房屋一套。此后二人一直在该房居住至今。该小区物业为洁霸公司,该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与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办事处城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洁霸公司为淮北市相山区国购心苑小区(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办事处桓谭路66号)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为2014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并经淮北市房管局登记备案。洁霸公司设立淮北市国购心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国购心苑的日常物业服务和管理。 2016年12月23日18时许,***外出回家,行至国购心苑小区内6栋北侧小路时,因洁霸公司疏于管理,该小路上的窨井井盖陷入井内,洁霸公司用一长方形水泥板盖住井口,但该长方形水泥板横在井口且外伸至小路上,且小区内路灯照明很暗,该长方形水泥板将***绊倒摔伤,致***左胳膊肘部骨折。***受伤后于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1月3日在淮北矿工总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去医疗费21165.9元。住院治疗及出院恢复期间,***丈夫***护理。2017年11月2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皖龙图司鉴(2017)法临鉴字第10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待内固定取出后另予误工期30日、护理期15日、营养期15日,***后续治疗费8000元。 ***受伤次日即报警,经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黎苑派出所调解,但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就赔偿事宜多次找洁霸公司协商,洁霸公司拒绝协商、拒绝赔偿,让***在身体仍需要治疗的情况下,精神上还经受了极大的伤害。现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洁霸公司辩称,1.本案的受害人***系因放在窨井盖上的水泥板受伤,无证据证明是洁霸公司放置;2.2014年10月8日,洁霸公司与相山区相南办城里社会居民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第二章第4条约定,洁霸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其中明确属于水、电、气、电信专业单位设备,纳入市政的除外;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淮北市物业管理条例52条,都明确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的管理责任不属于物业公司,涉案窨井由淮北电信公司、淮北移动公司、淮北联通公司共同使用;4.从现场情况来看,受害人***有过错,摔倒位置不是道路,而是花坛,应当承担部分责任;5.***提出的赔偿数额有重大出入。伤残鉴定不成立,与伤残鉴定有关的赔偿项目,诉请都不应当支持。伤后的护理、营养、误工应当根据新的鉴定结论来重新计算。误工费,从***自己提供的证据看,其是林业处的职工,如果要求误工费应当提供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证明,否则无法支持。综上,要求驳回对洁霸公司的诉请。 淮北电信公司辩称,1.淮北电信公司不是该窨井设施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受伤的原因是一长方体水泥板延伸至路上将其绊倒摔伤,淮北电信公司既没有放置该水泥板,该水泥板也不属于淮北电信公司所有或使用,因此淮北电信公司不承担对***的任何赔偿责任;3.依据电信条例,作为建设范围的管道,产权属于投资者、建设者,即开发商,因此淮北电信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4.***诉请所列部分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过高,无法无据,请法庭逐项核实其真实性与合法性。 淮北移动公司辩称,1.***受伤的原因是不清楚的,虽然说其因受伤治疗,是否为窨井盖上方的水泥板绊倒摔伤,至今没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2.淮北移动公司不是***诉称窨井的管理者和所有权人,因为按照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通信设施建设通知,住宅小区内的通信设备是作为配套设备统一建设,统一移交,至少淮北移动公司不是涉案窨井的接收者,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3.***具体的赔偿请求,应当有客观的票据及合法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不予支持。 淮北联通公司辩称,1.淮北联通公司对于涉案的窨井及水泥盖板均无所有权,也无管理义务;2.根据住建部和工信部[2013]36号文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于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和管理权人均不属于通信企业,因此淮北联通公司无管理义务;3.***无有效证据证明其所受伤害与其诉状中所列标的物有关联性。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对淮北联通公司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8日,洁霸公司(乙方)与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办事处城里社区居民委员(甲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选聘乙方对城里社区安置房-国购心苑物业管理项目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小区围墙、西至长山路桥、南至国购商业街、北至小区围墙,乙方负责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负责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排污管道、化粪池、沟渠、道路、共用照明、中央空调、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电子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及自行车棚、停车场等。属于水、电、气、电信等专业单位管理、维护的设施设备,以及纳入市政管理的道路除外。合同期限自2014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止。 2015年8月24日,***丈夫***购买位于国购心苑小区6号楼二单元2007室房屋。***入住后,向洁霸公司成立的淮北市国购心苑物业服务中心缴纳了物业费。 2016年12月23日,***回家途中,被国购心苑小区6栋门口西边靠近花坛的停车位处的窨井盖上所加盖的长方形状水泥板绊倒受伤。后***随即被送入淮北矿工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尺骨鹰嘴骨折(左),软组织损伤(右膝)。***于2016年12月26日行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于2017年1月3日出院,住院天数11天。出院医嘱:1.定期换药,术后2周拆线(视伤口愈合情况);2.患肢功能锻炼;1-2月复查摄片一次,了解骨折愈合情况,3-6月内避免左肘关节过度负重及剧烈运动;3.一月后门诊复查;4.门诊随访。***本次治疗支出医疗费21165.9元。 2017年3月6日,***为固定证据向安徽省淮北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皖淮国公证字第184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工作记录载明,二〇一七三月六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在国购广场西区6栋楼下靠停车位的位置指认一块水泥板,称该水泥板的现状就是其要申请保全的内容,公证人员对指认的水泥板进行了查看,发现水泥板是盖在窨井盖上的,窨井盖有损坏。公证员对水泥板进行了录像和拍照。***支出公证费500元。后案涉窨井盖被更换。 2017年9月30日,***委托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以及对后续治疗费进行评估。2017年11月2日,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皖龙图司鉴[2017]法临鉴字第10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待后期内固定取出,另予误工期30日、护理期15日、营养期15日;评估其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因本次鉴定支出鉴定费1900元。 2017年12月7日至2017年12月12日,***以“左尺骨鹰嘴骨折术后”入住淮北矿工总医院骨科,行左尺骨鹰嘴骨折术后切开内固定取出术。出院医嘱:1.定期换药,术后2周拆线(视伤口愈合情况);2.患肢功能锻炼;3月内避免左上肢尤以肘部过度负重及剧烈运动;3.一月后门诊复查;4.门诊随访。***本次治疗支出医疗费6666元。 2016年12月24日,***受伤一事被报警至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黎苑派出所,该派出所出警记录载明:“出警现场经询问报警人员称,***住国购6栋207室,走国购6栋前路上行走时到窨井盖处被绊倒造成右手肘部骨折,告知其与物业协商,协商不成,可到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后***就摔伤赔偿事宜与洁霸公司协商未果,致本案纠纷发生。 另查明:诉讼过程中,洁霸公司申请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重新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金陵司法鉴定所[2018]临鉴字第1842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为,***的损伤后果未达到伤残等级,***误工期限以12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60日为宜,营养期以90日为宜。洁霸公司因本案鉴定支出鉴定费3075元。 再查明:2013年12月17日,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电信淮北分公司(乙方)、安徽宇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丙方)签订《淮北国购广场室外通信管道和室内通信布线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甲方将淮北市国购广场室外通信管道建设等交由丙方施工,要求按照电信通信现行标准施工,达到三网合一,保证电信、联通、移动等通信运行商能共用系统。涉案窨井下铺设有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的线缆。 以上事实,有***提交结婚证、购房协议书、收条、收据、物业服务合同、公证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接处警登记表、安徽龙图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洁霸公司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照片、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电信公司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提供的聘书及工资发放表加盖的系淮北市相山区牛福哨子面馆发票专用章,不足以证明***误工损失情况,故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在回家途中,被加盖在已损坏窨井盖上的长方形状水泥板绊倒摔伤。洁霸公司作为涉案窨井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其对包括窨井在内的公共设施具有相应的管理义务,案涉窨井盖损害下陷及加盖的长方形水泥板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洁霸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以避免危险的发生,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同时,涉案窨井下铺设有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的线缆,本案事故发生时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应是涉案窨井的使用人,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也应当是涉案窨井盖的管理人,涉案窨井盖因损坏下陷,未采取措施及时修复,本案事故的发生与上述通讯运营单位未及时发现并对凹陷的井盖进行维护和修缮有关,综上,洁霸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故依法均应对***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涉案窨井盖上的水泥板主体位于停车位位置,邻近花坛,窨井盖外围有黄色弧线标志,***在行走时疏于对路面情况进行观察,偏离主路,疏忽大意,对损害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本院酌定其应自负40%责任。结合本案洁霸公司与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及过错情况,酌定洁霸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连带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主张自支出的鉴定费、公证费由对方负担,因该费用不是本案诉讼必然产生的费用,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医疗费,依据医疗费票据,并结合治疗病案,该数额为21165.9元;后续治疗费,依据医疗费票据及病案,该数额为66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主张按照30元/天计算11天,本院予以认定,该数额为330元(30元/天*11天);护理费,***主张按照每日114.2天/天计算75天,依据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意见书,护理期限以60日为宜,该数额为6852元(114.2元/天*60);误工费,参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期依照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意见书,护理期限以120日为宜,该数额为10402.19元(31640元/365天*120天);营养费,按照30元/日,营养期限参照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意见书,以90日为宜,数额为2700元(30元/日*90天);交通费,***主张按照30元/天计算11天,因***未提供住院期间的交通费票据,本案按照每日10元计算,该数额为110元(10元/日*11天)。***主张伤残赔偿金,因本案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的损伤后果未达到伤残等级,因此该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主张精神抚慰金,本案***的损伤后果未达到伤残等级,但确实给***造成一定的损害,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3000元。上述损失数额合计为51226.09元。洁霸公司承担上述损失40%的赔偿责任,该数额应为20490.44元(51226.09元*40%)。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连带赔偿上述经济损失20%的数额,即10245.22元(51226.09元*20%)。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合计20490.44元; 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合计10245.2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3075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由被告江苏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 案件受理费971元,由原告***负担700元,被告江苏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0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共同负担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