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21民初2651号
原告:***,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