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03民初2024号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6月3日,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