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淮北市盼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04民初841号 原告:淮北市盼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南湖雅苑1幢一单元一层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39796761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56828684T。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11012024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北市盼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市盼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计714元,由原告淮北市盼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