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04民初841号
原告:淮北市盼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南湖雅苑1幢一单元一层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39796761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56828684T。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11012024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北市盼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市盼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计714元,由原告淮北市盼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