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净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净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3748号
原告:上海净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汤武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伟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净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颗粒污泥菌种,单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50元每吨,用量为500吨,总金额为725,000元;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电汇或三个月内承兑结算),每200吨一结,全部货物到齐后开具16%增值税发票,最后一笔货款在发票到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全部货物到达现场后,双方在5日内根据实际磅单多退少补结算。被告于2019年8月14日付第一笔款543,872.79元,后续收到货物后没有付款。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履行债务。后原告与被告就欠款金额进行过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合计货款162,063.19元。原告就欠款事宜已经多次与被告负责人电话沟通,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义务,至今仍未收到剩余货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未付货款162,063.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律师费等。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涉案合同第九条约定: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点为江西省南昌市。原告和被告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该约定必须清楚明确。涉案合同第九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购销合同中明确合同签订地点为江西省南昌市。根据上述约定,无法确定本案具体的管辖法院,属于约定不清,故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履行地未进行约定,现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欠付货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损失、律师费,作为货币接收一方所在地,原告住所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于本案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公司就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源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梁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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