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净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净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3748号之一
原告:上海净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汤武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伟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净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净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净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此页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王源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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