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达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4民初2777号
原告:***达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常福大街2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旺路2号。
负责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姣燕,女,该公司员工。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达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达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汪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