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4民初912号
原告:***,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旺路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长国,男,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