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辖终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旺路**
负责人:***。
上诉人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4民初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保华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即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所依据的合同的签署地是黄冈市黄州区,因此本案应由该区法院管辖。因该案涉及的工程项目多起,有审结了的,也有正在审理的,在原审理过程中通过管辖异议均已送至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为了综合审理、协调一致、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因此本案应移交至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涉案项目的工程地点位于武汉市多个行政区,各辖区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鉴于***已选择其中之一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免当事人讼累,本案由该院管辖为宜。综上,上诉人保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熊 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