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788号
原告:*****能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铁铺岭桂家湾16号旁。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街9号院北区14号楼-1至3层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绿柳路39号2栋2-12层(1)办公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能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能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双方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7元,予以免交。已收取的447元退还给原告*****能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员 程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 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