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责令退赔、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2724号 申请执行人: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10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11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4月13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2年4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9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余额、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微信及支付宝余额、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共计75184.51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该款(根据受害比例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应领取款项为37141.15元、某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应领取款项为11202.49元、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应领取款项为26840.87元)。 3、2022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线下调查,根据调查,在其户籍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2年9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终本约谈通知书,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93560元,实际执行到位75184.51元。因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11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三被执行人责令退赔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11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涉三被执行人责令退赔的法律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何 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应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