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20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绿柳路39号2栋2-12层(1)办公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5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因双方于2022年1月24日达成了和解协议,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已履行完毕,***诉讼目的已实现,此案纠纷已解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50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及评估费3000元,由***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颖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