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莆田市某有限公司;某建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303民初2064号 原告:莆田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建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莆田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华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3日立案。莆田市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计365.5元,由莆田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