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创数字空间(北京)有限公司

同创数字空间(北京)有限公司、昌图县农业农村局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2民辖19号
原告:同创数字空间(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昌图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
法定代表人:范志武,该局局长。
原告同创数字空间(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图县农业农村局合同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
同创数字空间(北京)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款项1393079元及违约金16229.37元(违约金系暂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为:1、以41792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共61天,按照年利率18.25%支付违约金,该部分违约金为12746.68元;2、以1393079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25%支付违约金,截止2022年1月5日,该部分违约金暂定为3482.6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质保金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30日,原告同创数字空间(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数字空间(北京)有限公司”,原同创达勘测有限公司)中标被告昌图县农业农村局(当时名称为“昌图县农村经济发展局”)招标的昌图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J标段2017年6月29日,双方签订《昌图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技术服务及项目实施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约定原告的服务区域为“*家店镇,二调面积223608.3亩”,合同金额为2786159.42元。同时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后原告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合同内容己经履行完毕,被告业己验收。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款项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支付。2021年10月21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并达成还款计划,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合同款项1393079元,双方约定,2021年10月30日前,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项417924元,2021年12月31日前,被告支付原告975155元。被告未履行还款计划约定内容,至今仍拖欠合同款项1393079元。被告应当承担支付拖欠合同款项及违约金的义务。被告与原告达成还款计划,视为服务项目已经通过验收,超过质保期,应当退还原告质保金60000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昌图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此案案情疑难、复杂,为妥善处理该纠纷,提请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昌图县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理由成立,本案由本院提级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郑效义
审判员田宇
审判员兴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颖
书记员孟令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