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281民初3194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郝某。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3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甲公司的银行存款3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