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民初11155号
原告:陈某,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江阴市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第三人:郭某,住四川省剑阁县。
原告陈某诉被告江阴市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0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陈某已预交),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