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46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华润制钢有限公司、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14246号
原告: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花园路10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903688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华润制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北环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0798507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三联村静堂里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443712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华润制钢有限公司、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30元(原告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