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81执5780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903688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阴华润制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组织机构代码6079850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德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华润制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81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被执行人华润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新德公司工程款10339693.7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3708元,因华润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新德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8年2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华润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新德公司执行标的12335502.71元及利息以14580000元结算。此款由华润公司于2018年2月2日付1500000元,余款于2018年3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1200000元直至全部付清为止。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新德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椐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