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202民初6569号
原告:湖北省地质四队某某有限公司(原咸宁市某某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咸宁。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咸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省地质四队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咸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省地质四队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地质四队某某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地质四队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1元,由原告湖北省地质四队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