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04民催3号
申请人:哈尔滨科能熔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龙悦大厦1单元4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坤,哈尔滨科能熔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旭,哈尔滨科能熔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人哈尔滨科能熔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哈尔滨科能熔敷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80005397353943、金额350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5月12日、出票人南京德尔达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濮阳信德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行银行南京分行城西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哈尔滨科能熔敷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科能熔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冬
审 判 员 洪李宁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