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科能熔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远大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科能熔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4民初3447号
原告:乌鲁木齐远大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路**号紫金长安小区**号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宋志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云,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科能熔敷科技有限公,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岗集中区红旗大街龙悦大厦**单元**层**号号。
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远大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科能熔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哈尔滨科能熔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远大汇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哈尔滨科能熔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60.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2030.22元,退还原告12030.21元。
审 判 长  袁俪荣
人民陪审员  杜明军
人民陪审员  杜 鹃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