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三威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中山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周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三威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园区纬四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和国。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723民初43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连云港三威化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5日前给付原告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万元,被告连云港三威化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前给付原告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万元,于2019年2月1日之前给付原告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0万元,于2019年9月12日之前给付原告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付款,则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逾期付款总额承担每日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原告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5日之前按工程款总额21845780元开具发票给被告连云港三威化学有限公司,并配合被告提供相关施工资料;如果原告延期开具工程款发票,则被告的付款期限相应顺延。三、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次性调解结束,各方再无争议。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3月6日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连云港三威化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邮寄执行异议申请,被执行人认为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开票义务,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连云港三威化学有限公司付款义务尚未生效。
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开票义务,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连云港三威化学有限公司确定的付款义务尚未生效,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待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开票义务后,被执行人连云港三威化学有限公司还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亮
审判员 牛 刚
审判员 葛海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