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4民初26914号
原告:市北区鑫时瑞铁艺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99号4号楼4单元2101户。
经营者:***。
被告:青岛抬头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抬头三村16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北区鑫时瑞铁艺经营部与被告青岛抬头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时,本院于2025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北区鑫时瑞铁艺经营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牛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