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综合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广夏鑫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华电综合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962号
原告:天津广夏鑫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上海街18号B区7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坤。
被告:华电综合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二单元601。
法定代表人:李建标。
原告天津广夏鑫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电综合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按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广夏鑫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永攀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