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综合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䤩津广厦鑫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华电综合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880号
原告:天津广厦鑫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上海街18号B区7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龙,男,天津广厦鑫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华电综合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二单元601。
法定代表人:李建标,经理。
原告天津广厦鑫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电综合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向原告给付121821元,现被告已履行完毕,故原告天津广厦鑫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天津广厦鑫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广厦鑫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8.21元,由天津广厦鑫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艳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严映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