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民终1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灵灿,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新成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经开区大将北路**。
法定代表人:成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谷丰,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湖南省新成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办理相关的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卫平审判员韩小平
审判员 向 兴 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尧
书记员谭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