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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5民初8128号 申请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 被申请人: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